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停驶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到期日顺延有关事宜的批复

【时 效 性】 保监产险〔2008〕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产险〔200816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保险期间进行顺延处理有关事宜的请示》(人保财产办发〔2008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期间的交强险合同到期日进行顺延处理,在停驶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必须依据机动车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停驶和停驶后恢复行驶手续,并根据机动车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交强险合同到期日顺延。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管理,加强控制,通过保单批注方式给予办理并复印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保监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利用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