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2007]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国地税部门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国际税收工作协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48号)要求,每年由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在实施联合审计时,国地税双方应联合进点、通力合作、分别处理。
2、各地在选择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时,应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1)企业主营业务适用的所得税、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
(2)在同行业中亏损较严重的涉外企业;
(3)纳税评估重点企业经案头分析后需实地核查的涉外企业;
(4)每年总局税收检查重点行业的涉外企业。
3、各地可仍将国地税联合审计总结作为全年的涉外税务审计总结的一部分,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在上报总结前,各地国地税双方应核对汇总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口径一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