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退[200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该通知第六条 所述有关规定的执行时间标准,凡第四条 、第五条 所述销货方即:申请退(免)税的企业是依据开出普通发票的时间为准记帐并申请办理退(免)
税的,则执行时间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若第四条 、第五条 所述销货方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则应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时间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