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1]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0]1045号)规定,同意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在鄂所属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厂)、武汉中电通信公司2000年度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别为75万元、4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请通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