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本地情况,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纳税人2005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在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
三、各市、地国税局负责布置、组织、总结所属县(市)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于2006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