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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阳绿斗城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征收房产税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阜阳绿斗城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行为涉税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4]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阜阳绿斗城物业有限公司为筹集建设资金向外借款,将公司面门房无偿提供给资金提供者使用若干年,使用期满后,该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资金提供者在使用期内不使用该门面房,还可委托该公司代为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营业税的有关政策规定,阜阳绿斗城物业有限公司上述的行为是以出租房屋为代价换取借款,属于有偿租赁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按出租同类房屋收取的租金收入标准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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