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阜阳绿斗城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行为涉税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4]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阜阳绿斗城物业有限公司为筹集建设资金向外借款,将公司面门房无偿提供给资金提供者使用若干年,使用期满后,该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资金提供者在使用期内不使用该门面房,还可委托该公司代为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房产税、营业税的有关政策规定,阜阳绿斗城物业有限公司上述的行为是以出租房屋为代价换取借款,属于有偿租赁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按出租同类房屋收取的租金收入标准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