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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税政一[1994]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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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各基层供销社和上海市水产总公司1993年底库存中计划内的平价、高价汽油、柴油,作为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对1993年底库存中议价部分的汽、柴油应如数补征消费税。

    二。对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等中央部署单位1993年底库存中非统配的汽、柴油应补征消费税。

    上述单位非统配汽、柴油1993年底库存油量为负数的,则不再补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单位以外的一切经营汽、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1993年底的库存汽、柴油油量,应全部补缴消费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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