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