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2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