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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3]2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已不符合实际,将石灰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10元,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以上幅度内分别确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于 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维持不变,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税2 元/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立方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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