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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藏国税函[2003]2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西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区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确认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为汇总纳税单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多年来一直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为保持政策稳定,便于所得税征管,促进企业发展,对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继续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在拉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如下:

    1、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喜马拉雅饭店

    2、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3、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矿泉水厂

    4、西藏圣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5、西藏国风广告有限公司

    6、西藏国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7、西藏圣地矿业勘察开发有限公司

    8.北京圣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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