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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发[2004]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采集、处理和传递工作。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二、各征收机关必须保证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完整准确采集,各区县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时完成失控发票、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的采集。

    三、各级国税局机关信息中心、增值税管理部门要认真按《通知》要求,各尽其责,配合搞好各项工作,保证各项数据的采集、处理及传递,以确保我省稽核系统运行质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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