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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2005]第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39号

云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云地税一字[200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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