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1999]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的审批权限问题,请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7号)规定办理,不再执行桂国税发[1995]381号文规定的修理费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