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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移动用户优惠话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地税函[2002]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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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移动用户优惠话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鉴于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通话费在同一张收款发票上注明,并按扣除折让后的余额收费。经市局研究决定,同意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取得的移动用户通话费收入按实际取得的通话收入缴纳营业税。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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