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