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购〔2012〕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0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2〕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