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发[2003]1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调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的各项税收政策规定,搜集整理执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和视同销售行为开发产品收入的成本利润宰,可暂由各市在《通知》规定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