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西老年基金会:
你会《关于广西老年基金会捐赠所得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广西老年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