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税一字[1994]0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税务机关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凡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3月11日新税一字〔1994〕018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