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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前建安工程结算未付工程款能否按原定率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时 效 性】 揭市地税发[2006]1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5年12月28日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5]232号)。该文件第一点规定,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全市统一执行核定定额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核定征收方式,取消以营业(经营)收入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但近期在贯彻执行中,发现有的建安工程项目虽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已结算定案但尚有部分结算工程款未付的情况,纳税人强烈要求对这部分结欠工程款应该按原来1%的带征率带征企业所得税。我局认为,按照法律从新从轻原则,对企业这部分已结未付工程款可以按原来1%的带征率带征企业所得税。

    妥否,请批复。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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