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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铸锻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四字[199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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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81号)《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规定:“2000年底以前,对《通知》中所列190家(其中山东省12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精神,并经请示总局同意,“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的教育费附加不予返还,对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应于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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