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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2005]2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日,接四川省地税局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800]×10%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租金收入×20%]×10%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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