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2005]2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日,接四川省地税局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房屋用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所征税款不再退还。
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800]×10%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缴纳税费-修缮费(每次限额800元)-租金收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