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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财政厅、中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国税函[2001]6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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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2001年11月2日国税函[2001]70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规定,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因此,2001年财政部取消了原“010131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退税科目取消后,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你局可通过“010150其他增值税”科目办理退税。

    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按上述科目进行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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