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2]2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对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应及时办理申请核销手续,但必须按"死欠"税款核销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进行报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申请确认核销"死欠"税款的职责分工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1]35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