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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2]2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对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应及时办理申请核销手续,但必须按"死欠"税款核销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进行报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申请确认核销"死欠"税款的职责分工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1]35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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