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此规定作出具体解释前,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依法选育(或繁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的所得,且单独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只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经营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申请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受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繁育一体化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省级以上主管机构颁发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农作物新品种繁育的纳税人须报送的资料:
1.出让方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2.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与农作物新品种出让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中未列举的品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