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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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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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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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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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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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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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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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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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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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于1986年10月27日在曼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于1986年11月20日照会泰王国驻华大使馆,确认我方履行了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鉴于在此之前,泰王国外交部长西提已致函我驻泰使馆,确认泰方已履行了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协定应自1986年12月29日生效,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协定的中文本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