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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吴江区太湖庙港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4〕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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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调整苏州吴江区太湖庙港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的请示》(苏府呈〔2013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市调整吴江区太湖庙港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陆域范围为该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之间的陆域;保护区其他区域范围仍按《省政府关于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092号)执行。

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监管,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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