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