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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税传电[1993]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统一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办理。

    二、应税销售额统一按今年预计全年数确定,计算公式为:全年预计应税销售额=(1--10月应税销售额÷10)X12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请各地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自行刻制并妥善保管。

    附表:点击下载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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