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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国税发[2003]3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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