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要求,经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各市、地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后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起征点。并由市(地)财政局、国税局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