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要求,经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各市、地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后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起征点。并由市(地)财政局、国税局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