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府办[2006]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账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所占分值比例由本级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成绩在95分以上且位于前二十名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优秀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十二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