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2]9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2002]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市场开拓期,考虑到医药行业的营销特点,为支持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和2003年的广告费支出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