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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地税函[2006]1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基层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税。

    二、各基层局应做好与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的交接准备及其他收尾工作。

    三、省政府将对新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下文明确,我市将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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