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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失效: 1998.12.03 )

【时 效 性】 工商广字[1993]2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3〕11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赞助广告活动的管理,一是审批广告经营资格;二是监督检查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赞助广告收费数额及其收支,属于国家财政、审计管理范畴,其资金的筹集使用,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数额、方案办理;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由财政、审计机关处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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