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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产品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3]8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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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德宏、红河、保山、临沧、思茅、西双版纳、文山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积极扶持农产品出口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达了我省一定数额的2003年度全年农产品出口退税计划指标。为做好我省农产品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我省的农产品出口退税计划指标不细分到各地,由省局统一掌握调配。各地办理农产品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省局分配当地退免税总指标数的3%,如农产品应退税额超过限额,应及时上报省局调整限额。各地可优先办理农产品的退税,不受时间进度和其他产品退税进度的限制,实际办理退税时,先使用省局已下达各地的退税指标,省局根据实际办理情况,后期补足指标。

    二、有关农产品的范围,严格按照附件一的代码范围。对未列入本范围的农产品,各地如需增列,须报省局核准同意。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出口的农产品退税申报应与其他产品的退税申报分册装订,分别统计,否则不予补充退税指标。

    四、各地要抓紧做好农产品退税的申报、审核工作,在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前提下,切实加快其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应退税款的及时退付。为及时掌握农产品出口退税进度情况,各地应于每月末,将办理农产品出口退税情况,依本文附件二所列内容填写后,与"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一起上报省局出口退税处FTP服务器。(自2003年8月起上报本表)

     五、本通知所指农产品退税为2003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农产品,2002年底以前出口农产品的退税,仍在下达的正常退税计划指标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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