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