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4]4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4]160号)悉。经调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工程公司,其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该公司承建中国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3万吨/年甲乙酮装置工程时,销售并负责安装的设备是整个建造工程的一部分,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征税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取得的设备销售收入,不得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也不得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