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4]6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纳税人及时将经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和《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及与合同相关的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各分局应将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存入档案并录入计算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也一并取消。
二、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48号)中关于免税审批程序的内容停止执行,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三、各分局应做好该免税项目的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免税合同份数和免征营业税合计数,每半年统计一次,分别在半年及年末终了15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涉外税处。
取消该项目审批后,各分局在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