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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财税法[2004]2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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