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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三字[2001]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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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自三月份以来,受社会舆论宣传的影响,屠宰税征收工作不太正常,一方面,纳税人不了解税费改革的政策精神,缴纳屠宰税有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各地对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也有所放松,屠宰税收入呈明显下降趋势,全省3月份组织收入1121万元,仅占去年同期的91.3%,减收107万元。

    国务院取消屠宰税是指各省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启动之后或者是各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和部署予以取消。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未正式出台之前,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屠宰税现行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特别是要加强个体屠商屠宰税的征管,农村自宰自食部分同样要加紧征收,绝不能因等待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持消极态度,放松其管理。今年下达的屠宰税收入任务依然有效,各地要积极组织税款入库,确保全年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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