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进[2004]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继续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第1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第1条的规定继续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2、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已按照“财税明电[2004]1号”第2条和“财税明电[2004]2号”第2条规定,报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备案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长期出口合同,凡未标明出口价格的,一律停止出口退税。
3、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