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1]29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按照省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国税函[2001]7号)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统计报送工作,对不按时报送的单位,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