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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

【时 效 性】 闽国税发[2003]2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现工商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数据比对,对于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源泉控管,全面、彻底地清理漏征漏管户,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税收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有分管领导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络机制,切实做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以省国、地税局数据汇总为基础,实现省国、地税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间信息数据交换前,全省各级税务、工商机关已开始信息数据交换的应维持已有的交换模式;尚未开始信息数据交换的,应积极建立交换模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要求,结合实际分别采用网络、介质等手段进行传递,实现每月一次信息数据交换。各设区市信息交换开展情况,请于10月底前向各自上级部门书面汇报。

    三、省国、地税局正着手开发基于省国、地税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间的信息集中传送和比对软件,以实现省局间的数据自动交换和比对,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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