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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发[2004]1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实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向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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