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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5]1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苏税发[20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协定文本,市局已于2001年8月20日以宁地税发[2001]209号文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84号    2005年5月11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省局已于2001年5月29日以苏地税函[2001]157号文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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