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9]36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因未将发生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计入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销售(营业)收入基数,而造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相关行次纳税调整与实际应调整额不符的,其差异部分在该表第40行“20.其他”行次填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