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翻[200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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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编办《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12月21日国税函[200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中编办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行政执法和征管改革的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总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征管改革的进程,就专业机构的设置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