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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7]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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